雇佣人员受伤上诉状(精选3篇)
短期聘用合同范(雇主):__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
教育程度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就业许可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市(县)街、巷(乡)(村)
根据《劳动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自(年)(月)(年)(月)(年)(月)(年)(年)(项目))。
二、工作内容
甲方委派乙方上岗(工种)。正常情况下,乙方必须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体生产(工作)任务如下:
三.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协商安排乙方加班,甲方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加班每天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四、劳动报酬
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每月的第一天为发薪日。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按以下项目执行:
1.实行计时工资制,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日工资为人民币元,月工资为人民币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具体标准为
3.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甲方每月支付乙方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劳动保险
1.甲乙双方按照自治区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费。
2.乙方患病、工伤、伤残、死亡的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乙方的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纪律奖惩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
2.甲方无故克扣或拖欠乙方工资的,除全额工资外,还应向乙方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3.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相关损失。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祖一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认证机构(盖章):鉴定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郑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郑州市某某路口1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刘某某,男,1970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某县五某某乡。系受害人刘某启的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刘某某,女,1968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某县某某乡。系受害人刘某启的女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侯某某,男,1987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商丘市某某路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遂平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陈某,职务:_________________董事长。
上诉人因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__)遂民初字第9某某号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撤销(20__)遂民初字第9某某号判决。
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对事实认定错误,并错误理解和适用有关法律条文,上诉人对刘某启因交通事故的死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原审判决认定刘某启经翟某某介绍到侯某某承包的工地上的从事炊事员工作,这一事实认定缺乏证据支撑,与事实不符。
侯某某出具书面证明,其跟本人不认识刘某启,也从未雇佣刘某启在工地上做饭,侯某某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王某,刘某启是不是王某雇佣的侯某某不知道,应由王某说明,但原审原告未举证证明刘某启系侯某某雇佣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的这一事实显然证据不足。
二、原审判决认定导致刘某启死亡的交通事故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上诉人将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侯某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混淆事实,错误理解并适用有关法律条文。
1、交通事故是否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根据个案具体分析。如果对于从事运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交通事故应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因为,该行业的企业以交通运输为生产经营内容,但本案中,上诉人和侯某某都是以建筑施工为生产经营内容的建筑行业,如在工地发生的因建筑施工导致的伤亡事故当然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但发生在工地以外的因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死亡与建筑施工行为无任何关系,当然不能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
2、刘某启死亡的直接原因系交通事故,虽然交警部门证明当时刘某启所骑电动车上携带有蔬菜,但是否是出去买菜,以及为谁买菜无法证实。
退一步讲,即使刘某启是为工地买菜,但其从事的是炊事员工作,并不是建筑施工人员,雇佣炊事员做饭并没有哪部法律规范强制规定要求雇主需具备何种资质。
原审判决引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认定侯某某应当对刘某启死亡的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实则扩大了对法律概念的解释,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和适用。
三、原审判决应当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民法典明确了劳务关系中雇员受到伤害,雇主应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的过错归责原则。本案中,刘某启是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承担侵权责任的当然是交通事故中侵权人,而且,上诉人以及侯某某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也不可能预见和控制,当然不应该承担刘某启死亡的侵权责任了。
2、况且,导致刘某启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并非是从事劳务活动买菜做饭导致的死亡,买菜做饭的劳务活动本身不会引起交通事故,更不会导致死亡结果出现,交通事故的发生系刘某启和对方车辆驾驶员张某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原审判决不考虑因果关系,直接认定买菜途中的交通事故也属于提供劳务活动,显然是对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错误评价,对法律的错误理解。
四、交通事故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刘某启死亡的侵权损失已经获得赔偿,原审判决不应当再要求他人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经驻马店仲裁委员会调解,导致刘某启死亡的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张某赔偿被上诉人128000元。赔偿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代表双方自愿处分自己的权益的意愿,该纠纷对于双方而言已经按其真实意愿公平合理的解决,如再判决他人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显然违反了损失填平原则,刘某启近亲属便获得了重复赔偿。
五、原审判决对刘某启死亡损失的计算错误。
1、刘某启系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当时是否为工地买菜无从证实,退一步讲,即使刘某启是为工地买菜,但行驶途中应遵守交通安全法规,该事故认定书证明,刘某启有交通违法行为,负事故同等责任,导致其死亡的损害结果,其自身也有过错。根据过错相抵原则,原审判决不应按全部损失认定上诉人和侯某某的侵权责任。
2、原审判决按城镇标准计算刘典启死亡的损失证据不足。
原审认定刘某启死亡的损失应按城镇标准计算的证据是某县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但上诉人认为除了该证据外没有其他证据能佐证刘某启在商贸公司工作,认定刘某启在商贸有限公司工作的证据不足。另外,也没有证据证明在商贸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刘某启居住在城镇。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在无证据证明刘某启受雇于侯某某的情况下,错误计算刘某启死亡的损失,对有关法律事实错误评价认定,并错误适用法律。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甲方(雇主):
乙方(护工):
丙方:(公司)
经协商甲乙丙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雇请护工为做居家护理工作,护理费用为人民币__元/月,甲方向丙方预缴纳押金人民币__元。
结算时多退少补。先交费后用工,每月前一周交纳下一个月的费用。护理费用随被护理人的自理程度变化而变化,每半年评估一次。
二、护工服务内容:
1、协助被护理人日常饮食起居、根据身体情况进行饮食指导,房屋、服装、床单位等的清洁。陪同活动以及被护理人需要的其它事项。观察被护理人的情绪变化向家属汇报,以及需要较专业的护理内容。
2、卧床者的褥疮预防。
3、家属能做的康复训炼。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1、有权监督护工按工作质量、服务内容工作,护工服务态度等不满意时可向培训中心申请更换人员。
2、按时交付护理费、餐费不得拖欠(工作期限一个月以上的,按月支付费用)。
3、尊重护工的合法权益和人格,不得辱骂护工,不能强迫护工做无法完成的工作及有损护工人格事情。
4、工作结束时对所雇护工做出满意度评价。
四、护工权利和义务:
1、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出现被护理人员及自身人身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等自行负责。
2、认真负责,视患者如亲人,宽容大度、不与患者争吵,尽自己所能为患者及家属排忧解难。
3、有权要求按时给付护理费。
五、丙方权利和义务:
负责甲乙双方之间的工作联系,监督检查护工保质保量完成工作,收集多方面对护工的满意度调查信息,不断改进工作。为护工代领(催缴)护理费等费用。
甲方签字:
电话:
护工签字:
电话:
丙方签字:
电话:
日期: